陕西省建筑材料联合会信息中心
工 作 条 例
(二00六年七月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整合陕西建材行业的信息资源,推动陕西建材行业的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高陕西建材行业信息交流的准确性和时效性,组建陕西省建筑材料联合会信息中心。
第二条 陕西省建筑材料联合会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是陕西省建筑材料联合会设立的分支机构,遵守陕西省陕西省建筑材料联合会《章程》,在陕西省建筑材料联合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信息中心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国家信息管理的法规、政策和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为建材行业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充分利用各种信息资源和传媒手段,为建材行业提供信息交流服务。
第四条 本信息中心的办公地址是:西安市西七路420号,邮编 710003。
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
第五条 贯彻执行国家信息管理的法规、政策,依据国家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指导和协调全省建材行业的信息化建设。
第六条 负责全省建材行业信息化发展规划的编制和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第七条 负责全省建材行业信息的收集、信息资源的开发和信息化技术研究,组织开展重要信息的发布和信息化技术成果的交流推广及技术应用的培训活动。
第八条 负责全省建材行业重点信息化系统的设计、开发、技术支持和推广应用。
第九条 负责《陕西建材联合会网》、《陕西建材网》网站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负责网站各类信息的采集和文字、图片的传输处理工作。
第十条 负责《陕西建材大黄页》的编辑出版发行工作。
第十一条 承办陕西省建筑材料联合会委托、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设置
第十二条 本信息中心的各类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
第十三条 本信息中心设置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由主任、副主任组成本信息中心的领导机构。主任由陕西省建筑材料联合会聘任,副主任由主任提名、由陕西省建筑材料联合会聘任。
第十四条 本信息中心工作部门设置:综合部、信息资源部、网络部、技术应用推广部、编辑部。各部门负责人由主任聘任,一般工作人员由部门负责人提名、由主任聘任。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本信息中心以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政府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模式。
第十六条 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陕西省建筑材料联合会《章程》及本工作条例,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实现信息中心管理工作的规范化。
第十七条 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确定各类信息传播、信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本信息中心设立单独财务帐户,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接受陕西省建筑材料联合会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并按规定向陕西省建筑材料联合会上缴管理费。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九条 本信息中心接受挂靠单位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条 本信息中心的党务工作,归属挂靠单位党的基层组织领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条例由陕西省建筑材料联合会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自陕西省建筑材料联合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陕西建材网通讯员工作条例(试行)
(二00八年一月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陕西建材联合会网》和《陕西建材网》是陕西省建筑材料联合会主管,由联合会信息中心于2004年创建的陕西建材行业的大型专业门户网站。
第二条 网站的宗旨是:利用先进的互联网技术,构建强大的平台系统,为陕西的建材企业提供全新的信息化服务,开阔陕西建材企业的视野,拓展商机,引领消费,展示企业风采,繁荣企业文化,促进各级政府与各类企业、生产企业与消费市场、科技成果与生产应用、行业专家与管理技术人员之间的相互交流,提高相关资源的共享范围,加速陕西建材产业现代化进程。
第三条 为进一步提高网站各类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更好地适应陕西建材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陕西建材行业服务,建立陕西建材网通讯员队伍,制定《陕西建材网通讯员工作条例》(试行)。
第二章 通讯员主要职责
第四条 通讯员职责:
1. 积极宣传网站作用和目的,维护网站声誉;
2. 及时为网站提供本区域内建材行业的各方面信息;
3. 积极为网站组稿或撰写稿件;
4. 收集并及时反映对网站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5. 完成其他临时交予的任务。
第三章 通讯员任聘条件
第五条 通讯员任聘条件:
1. 高中以上学历;
2. 政府工作人员、企业管理人员、科技工作人员等,具有一定的组织活动能力,熟悉建材行业;
3. 有较好的写作能力,最好在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过文章;
4. 热心此项工作,能认真履行通讯员职责。
第四章 通讯员聘任办法
第六条 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各级政府行业管理机构、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推荐(也可自荐),由本人填写《通讯员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两张一寸照片),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寄回联合会信息中心。联合会信息中心根据推荐人员情况确定聘任人选,并颁发聘书和通讯员证书。
第七条 通讯员一般任期2年,根据工作情况和本人意愿可以连任。
第八条 通讯员在聘任期间,本人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坚持工作时,应及时向联合会信息中心外联部申请辞聘。
第九条 通讯员在聘任期间,未能尽到职责,也未向联合会信息中心外联部作说明者,即视为不宜继续担任本站通讯员,由联合会信息中心予以辞聘。
第十条 凡聘任期满或中途辞聘的人员,向联合会信息中心交回聘书和通讯员证书。
第五章 通讯员待遇
第十一条 通讯员待遇:
1、按工作需要,邀请参加有关学术会议和活动;
2. 通讯员本人撰写或组织的稿件,凡符合报道方向的,联合会信息中心予以优先采用并给予积分;
3、通讯员为网站代办广告征订的,联合会信息中心给予奖励;
4、联合会信息中心每年评选一次“优秀通讯员”,被评为“优秀通讯员”者,在聘任期满时续聘连任,由联合会信息中心直接发给聘书及通讯员证书;
5、凡工作成绩突出者(以积分高低评比),联合会信息中心将给予表彰和年终奖励。
第六章 其 它
第十二条 联合会信息中心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通讯员工作会议。
第十三条 推荐通讯员的部门和单位,联合会信息中心将免费在网站上发布本部门、本企业的供、招商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五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联合会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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