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筑材料联合会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依据业务范围,在有条件的行业设立分支机构,名称统一设定为分会。并依据本章程制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遵守本会章程,接受本会领导,执行本会决议。
第三条 为有利于分支机构开展业务工作,本会可指定分支机构的挂靠单位。挂靠单位对分支机构是业务指导关系。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分支机构依据本会章程及相关程序在本行业或相关行业内发展会员。分支机构会员即为本会会员,并享有本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分支机构设立理事会,由分支机构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本会会长提名,分支机构理事会选举产生,报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批准。
第七条 分支机构设立秘书处,在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八条 分支机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熟悉行业情况,具备必要的专业素质,在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
3、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4、最高任职年龄为70岁,秘书长为在职人员,原则上应配专职人员。
第九条 分支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聘用工作人员,报本会备案。所聘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胜任本职工作的专业知识、组织协调能力。
第三章 业务工作
第十条 分支机构在本会章程的规定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并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应在每年年末向本会报告当年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可单独设立财务账号,由本会财务资产部负责管理,并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和本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统一使用本会财务票据和会费专用收据,并按下列规定比例向本会上交会费和管理费。
会 费:各分支机构当年会费总收入的20%上交本会;
管理费:各分支机构当年会费之外总收入(税后)的10% 上交本会。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应指定一名负责人为其财务负责人。
第五章 党务工作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党务工作,归属分支机构挂靠单位党的基层组织领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陕西省建筑材料联合会2012年5月28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