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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材联合会致函国家发改委 反映相关建材企业不能享受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扶持政策问题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郑旭欢 发布时间:2020/3/17 【字体: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先后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

    发改价格〔2020〕258号通知指出,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但此次降电价范围不包括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等高耗能行业。

    按照《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大类下有9个行业中类、37个行业小类,其中有23个行业属于建材行业。

    为有效遏制建材行业当前快速下滑的严峻局面,支持优势行业、企业加快复工复产,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结合行业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了《关于申请修正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适用范围的函》。

    《关于申请修正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适用范围的函》明确提出了窑炉工业和加工制品业能耗水平不一,用电水平不同,应区别对待等4点意见。

    同时也提出了4点建议:一是将此次降电价范围确定为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大工业电价的全部电力用户。二是鉴于湖北地区特殊情况和复工复产的显著困难,建议将湖北省非金属矿制品业企业纳入政策扶持范围。三是对于在疫情防控过程中承担相关物资生产、废弃物处置任务的企业应纳入政策扶持范围。特别是对于承担新冠肺炎医疗废物处置、各地疫情防控设施生产任务的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的“停不得”企业予以支持。四是如果以上贵委不予认可,也希望能进一步细化可享受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政策行业分类,将特种玻璃、技术玻璃、玻璃纤维及制品、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特种陶瓷制品、建筑用石加工、轻质建筑材料制造、防水建筑材料制造、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等行业纳入可享受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政策范围。

 

                                                           (信息来源:中国建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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