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更好地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基础上,近日,生态环境部修订完成《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此次修订扩大了绩效分级行业范围,涉及的行业数量包括水泥、砖瓦窑、陶瓷、耐火材料、玻璃等建材行业的部分,从去年的31个增加到今年的39个,并在去年文件的基础上完善了相关指标和减排措施,为各地制定重点行业分类施策的差异化减排措施提供了参考标准。
水泥行业
水泥行业实施范围为:水泥熟料(含利用电石渣、磷石膏)、粉磨站、矿渣粉、水泥制品等生产工业企业。其中,粉磨站(系统)、矿渣粉及水泥制品等仅制定引领性指标。
(1)依据装备水平、污染治理技术、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监测监控水平、运输方式等差异化指标将水泥熟料企业分为A、B、C、D四级,实行分级管控。
对于水泥熟料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减排措施规定为:
A级企业,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B级企业,黄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橙色预警期间:限产20%,以“环评批复产能、排污许可载明产能、前一年正常生产实际产量”三者日均值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红色预警期间: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C级企业,黄色预警期间:停产50%,以生产线计;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D级企业,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2)对于粉磨站(系统)、矿渣粉、水泥制品等工业企业,依据装备水平、能源类型、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等指标将其分为引领性企业和非引领性企业。
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减排措施规定为:
引领性企业,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掉措施。
非引领性企业,黄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国五燃气)进行运输。
(3)协同处理废物企业
橙色预警期间: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污泥或危险废物的企业,绩效评级未达到C级,且生活垃圾与污泥处置总量低于200吨/日,或危险废物处置总量低于熟料产能3%的生产线,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红色预警期间: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污泥或危险废物的企业,绩效评级未达到C级,生活垃圾与污泥处置总量低于400吨/日,或危险废物处置总量低于熟料产能4%的生产线,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4)针对以上措施,采用电量分析方法、现场核查、台账核查、运输核查等方法进行核查。
砖瓦窑行业
砖瓦窑行业适用范围为:生产烧结砖瓦制品和非烧结砖瓦制品的工业企业,其中非烧结砖瓦制品工业企业仅制定引领性指标。
(1)通过装备水平、能源类型、污染治理技术、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监测监控水平、运输方式等差异化指标将烧结砖瓦制品企业分为A、B、C、D四级,实行分级管控。
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减排措施规定为:
A级企业,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B级企业,黄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橙色预警期间:禁止新坯进窑或蹲火保窑,并保证窑内产品生产完成,预警响应时间连续超过60小时,应减少原进窑车量40%;破碎、成型等排放颗粒物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红色预警期间:禁止新坯进窑或蹲火保窑,破碎、成型等排放PM工序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C级企业,黄色预警期间:破碎、成型等排放颗粒物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橙色预警期间:停产50%,以生产线计;停止公路运输。红色预警期间: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D级企业,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2)对于非烧结砖企业,依据能源类型、污染治理技术、排放限值等指标,将其分为引领性企业和非引领性企业。
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减排措施规定为:
引领性企业,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非引领性企业,黄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橙色预警期间: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红色预警期间: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3)针对以上措施,采用电量分析方法、现场核查、台账核查、运输核查等方法进行核查。
陶瓷行业
陶瓷行业使用范围为:用黏土类及其他矿物原料经过粉碎加工、成型、煅烧等过程制成各种陶瓷制品的工业企业。主要包括建筑陶瓷、卫生陶瓷、日用陶瓷、园林艺术陶瓷、特种陶瓷和其他陶瓷,以及独立的陶瓷原料加工、干法制粉或陶瓷烧成、烤花工厂。除建筑陶瓷外,其他陶瓷生产工业企业仅制定引领性指标。
(1)依据装备水平、能源类型、污染治理技术、排放限值等差异化指标将陶瓷企业分为A、B、C、D四级,实行分级管控。
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减排措施规定为:
A级企业,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B级企业,黄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橙色预警期间:烧成工序(窑炉)停产3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红色预警期间:烧成工序(窑炉)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C级企业,黄色预警期间:烧成工序(窑炉)停产3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橙色预警期间:烧成工序(窑炉)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红色预警期间: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D级企业,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2)对于卫生陶瓷、日用陶瓷、园林艺术陶瓷、特种陶瓷和其他陶瓷,依据装备水平、能源类型、污染治理技术、排放限值等指标,将其分为引领性企业和非引领性企业。
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减排措施规定为:
引领性企业,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非引领性企业,黄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橙色预警期间:烧成工序停减产3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红色预警期间: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3)针对以上措施,采用电量分析方法、现场核查、台账核查、运输核查等方法进行核查。
耐火材料
耐火材料适用范围为:采用高温竖窑、高温隧道窑、其他高温炉窑(包括电熔工艺)及其他工艺生产耐火原料和耐火制品的工业企业。其中,独立不定形耐火制品工业企业仅制定引领性指标。
(1)依据能源类型、污染治理技术、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等差异化指标将耐火原料和制品企业分为A、B、C、D四级,实行分级管控。
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减排措施规定为:
A级企业,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B级企业,黄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橙色预警期间:30%焙烧工序停产保窑,以生产线计;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红色预警期间:50%焙烧工序停产保窑,以生产线计;停止公路运输。
C级企业,黄色预警期间:30%焙烧工序停产保窑,以生产线计;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橙色预警期间:50%焙烧工序停产保窑,以生产线计;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红色预警期间:停产保窑;停止公路运输。
D级企业,黄色预警期间:50%焙烧工序停产保窑,以生产线计;停止公路运输。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停产保窑;停止公路运输。
(2)针对不定型耐火制品企业,制定了引领性指标。
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减排措施规定为:
引领性企业,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非引领性企业,黄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橙色预警期间:停产50%,以生产线计;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红色预警期间: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3)针对以上措施,采用电量分析方法、现场核查、台账核查、运输核查等方法进行核查。
玻璃行业
玻璃行业适用范围为:平板玻璃、日用玻璃、玻璃棉和玻璃纤维、电子玻璃制造的工业企业。其中玻璃后加工、玻璃球拉丝工业企业仅制定引领性指标。
(1)针对平板玻璃、日用玻璃、电子玻璃、玻璃棉,以及玻璃纤维企业,依据能源类型、污染治理技术、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等差异化指标,将其分为A、B、C、D四级,实行分级管控。
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减排措施规定为:
A级企业,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B级企业,平板玻璃、日用玻璃、玻璃棉企业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限产10%及以上,以“环评批复产能、排污许可载明产能、前一年正常生产实际产量”三者日均值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玻璃纤维、电子玻璃企业橙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玻璃纤维、电子玻璃企业红色预警期间:粉磨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C级企业,平板玻璃、日用玻璃、玻璃棉企业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限产20%及以上,以“环评批复产能,排污许可载明产能、前一年正常生产实际产量”三者日均值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玻璃纤维、电子玻璃企业橙色预警期间:非纯氧燃烧熔窑限产20%及以上,以“环评批复产能、排污许可载明产能、前一年正常生产实际产量”三者日均值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粉磨工序停产50%;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玻璃纤维、电子玻璃企业红色预警期间:非纯氧燃烧熔窑限产20%及以上,以“环评批复产能、排污许可载明产能、前一年正常生产实际产量”三者日均值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粉磨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D级企业,平板玻璃、日用玻璃、玻璃棉企业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限产30%及以上,以“环评批复产能、排污许可载明产能、前一年正常生产实际产量”三者日均值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玻璃纤维、电子玻璃企业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非纯氧燃烧熔窖限产30%及以上,以“环评批复产能、排污许可载明产能、前一年正常生产实际产量”三者日均值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粉磨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2)针对玻璃后加工、玻璃球拉丝企业,制定了绩效引领性指标。
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减排措施规定为:
引领性企业,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非引领性企业,黄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橙色预警期间:停产50%,以生产线计;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红色预警期间: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3)针对以上措施,采用电量分析方法、现场核查、台账核查、运输核查等方法进行核查。
(信息来源:中国建材报)